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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飞与十堰国源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飞,十堰国源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保38号申请人:程飞,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十堰国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国,系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程飞与十堰国源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飞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避免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判决难以执行,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十堰国源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郧西县公路局尚未结付的工程款3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由于郧西县公路局无相应款项可供冻结,申请人自愿撤回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程飞撤回诉讼保全申请。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程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林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