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朱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11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芳期,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继成,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北京鑫方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方盛公司)与朱继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鑫方盛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继成给付货款29783.6元、租赁费4770元、案件受理费332元,共计3488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朱继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朱继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朱继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鑫方盛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488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朱继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佳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