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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08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林伟与冯斌、林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林伟,冯斌,林江健,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08083号原告:翁林伟,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冯斌,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江健,男,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周永强,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翁林伟与被告冯斌、林江健、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半收取1578元,由原告翁林伟负担。审 判 员 虞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