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汉国与王世才、刘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国,王世才,刘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国,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王世才,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刘跃,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汉国与被执行人王世才、刘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12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