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913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