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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913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某,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李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武蕴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