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世凯与严伟、中铁二十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世凯,严伟,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698号原告:贾世凯,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村民。委托代理人:陈祥安,宁强县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伟,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邓勇。原告贾世凯与被告严伟、中铁二十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贾世凯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世凯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世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贾世凯承担。审判员 李开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艺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