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行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燕珍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634号原告张燕珍,女,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于春蕾,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李卿。委托代理人李恒康,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居欢。2017年7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燕珍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共和新路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上海市静安区盛和玲珑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编号:沪静共和新第78号),案号为(2017)沪7101行初634号。同月6日,本院已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王德提起的行政诉讼,同样请求撤销上述行政行为,案号为(2017)沪7101行初536号。由于上述两案原告所要求撤销的行为系同一行为,故应予并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沪7101行初634号案件原告张燕珍作为(2017)沪7101行初536号案件的共同原告并案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张燕珍。审 判 长 马慧芳审 判 员 孙焕焕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