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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莎莎与张敬东、张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莎莎,张敬东,张俊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81号原告:刘莎莎,女,汉族,1987年4月4日出生,职业:河北联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职工,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敬东,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张俊英,女,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该公司员工。刘莎莎与张敬东、张俊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莎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莎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莎莎负担。审判员  曹英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