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振军与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军,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田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55号原告:朱振军,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道行,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住址:金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姚建伟系该镇镇长被告:田某。原告朱振军诉被告嘉祥县金屯镇人民政府、田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振军负担。审 判 员 薛广坤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人民陪审员 贾广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