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强,郭后龙,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0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20号中国光谷创意产业基地二号楼第201室。法定代表人:纪方俊,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强,男,汉族,1990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被执行人:郭后龙,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沙洋县,被执行人:黄敏,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强、郭后龙、黄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郭强支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87500元;二、郭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以187500元为本金,按月息1%的标准,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期间偿还部分本金的,以未付本金数额为本金进行计算);三、郭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罚息(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的标准,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全部未付本金即187500元还清之日止);四、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304元,保全费1521元,共计人民币5825元。;五、被执行人郭后龙、黄敏对上述郭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承担本案执行费2800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强、郭后龙、黄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强、郭后龙、黄敏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无异议,并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执行的款项人民币193325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郭强、郭后龙、黄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亚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新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