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建忠与章前理、严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忠,章前理,严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867号原告:严建忠,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成,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前理,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严云,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严建忠与被告章前理、严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严建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建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