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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段昌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段昌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79号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公铁分流处。临时负责人:孙芳发,该公司临时负责人。被告:段昌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昌国不当得利纷一案中,现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蔺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