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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范词良、刘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词良,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206号申请人:范词良,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刘强,男,1989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范词良与被申请人刘强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范词良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强所有的川E×××××汽车进行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在70000元的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词良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强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川E×××××)。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士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玉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