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晋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899号原告:晋某,女,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海,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晋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晋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