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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晋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899号原告:晋某,女,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作海,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晋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晋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晋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