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8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冬霞与重庆澳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霞,重庆澳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8480号之一原告王冬霞,女,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重庆澳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37-1-9-4号。法定代表人魏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霞诉被告重庆澳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霞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6.50元,由原告王冬霞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王冬霞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人民陪审员 陈艳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