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马得军。被执行人:李启叶。被执行人:胡学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启叶、胡学军与申请人马得军达成协议并自行交付完毕,缴纳执行费59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得军与被执行人李启叶、胡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