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甘清华与新余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清华,新余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110号原告:甘清华,男,1982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陈涛,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茶山新城二区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91087294L。法定代表人:宋蓬。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清华与被告新余科宏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合计1831元,由原告甘清华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陈联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