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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3293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其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其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3293号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法定代表人:陈汝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兴銮,该公司员工。被告:肖其兵,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其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盐城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道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嵇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