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小民初字第6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慧慧与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慧,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小民初字第6703号原告:刘慧慧。被告: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51号1-5层。法定代表人:毋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慧与被告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慧慧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质保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电卡50元、电表押金300元共计6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0月1日入驻被告管理的太原鑫半亩商场(现太原德奥商场)商铺,此前于2015年8月6日和8月27日分别向被告交纳质保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电卡50元、电表押金300元共计6350元。后因商场商户数量未满80%,至今没有正式开业。2016年5月1日被告将四层童装压缩到三层女装后,仍未正式开业。且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直至今年10月份由太原德奥商场接管,在被告管理期间未对原告提供暖气等基础设施,并且原告在入住期间,商场没有客流。在太原德奥商场接管后,被告表示对原告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质保金等概不负责。双方几经交涉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刘慧慧与被告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太原鑫半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慧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刘慧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宏艳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