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与刘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负责人:舒震。被执行人刘辉,男,1989年12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3民初75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小寨支行的撤回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122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