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与刘宝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刘宝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845号原告: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明德乡。法定代表人:孙维民,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站长。被告:刘宝生,男,1977年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与被告刘宝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鸡东县灌区管理处明德分站负担。审 判 员 蒋明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丽群书 记 员 初 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