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叶祺峰与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厦门第四分公司、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祺峰,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厦门第四分公司,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351号原告:叶祺峰,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厦门市集美区。被告: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厦门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409号联丰大厦1404室。负责人:郭东营被告: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87号。法定代表人:尹刚原告叶祺峰与被告乳山市金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厦门第四分公司、乳山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叶祺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且被告已自动履行返还义务,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建义代理审判员 郝 强人民陪审员 焉培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