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冯惠玲、梁家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076号申请执行人冯惠玲,女,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梁家晨,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冯惠玲诉梁家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家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冯惠玲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家晨名下银行存款309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维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