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苗玺与李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玺,李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4号原告苗玺,女,汉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住长垣县南蒲区。被告李艳娜,女,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住长垣县蒲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玺与被李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苗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苗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苗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苗玺承担。审 判 长 李保红代审判员 杨智慧陪 审 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