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新建与冯满意、王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建,冯满意,王高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686号原告:王新建,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冯满意,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王高兴,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王新建诉被告王满意、王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新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新建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东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