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郭兰仓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仓,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529号原告:郭兰仓,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宁(系原告妻子),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陈磊,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兰仓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磊银行存款65200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刘万学以其所有的宁A×××××号车辆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磊银行存款65200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刘万学所有的宁A×××××号车辆车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