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文华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9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文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庆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金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