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2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宫智勇与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智勇,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2035号原告宫智勇。委托代理人王亚鸽,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良,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原文奇。原告宫智勇诉被告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亚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架号为LSVAG4BR3EN119879、发动机号为217446、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牌汽车交付给被告进行资产管理,被告于每月5日固定向原告支付收益2825元;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该车交付给被告。被告前几个月均按时支付收益,但自2015年7月开始不再向原告支付收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约定,被告迟延向原告支付收益超过7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2、被告将车架号为LSVAG4BR3EN119879、发动机号为217446、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牌汽车返还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收缴款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行车证、机动车登记信息复印件各一份;2、《委托投资合同》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投资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将其合法购买的大众桑塔纳汽车(车架号为LSVAG4BR3EN119879、发动机号为217446、车牌号为豫A×××××)委托被告进行资产管理;被告认可本合同签订时原告车辆的价款为96200元;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委托期限内,原告每月的收益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收益方案执行(详见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收益高出的部分作为被告的管理费用,归被告所有;原告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日内将车辆及车辆的随车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附加税证、服务手册、牌照及牌照附件、保单)交付被告;若被告违反约定延迟支付原告收益的,延迟履行超过7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原、被告还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委托被告管理的车型号为大众桑塔纳,裸车价8.8万元、购置税8200元,小计96200元;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由原告全额购车后委托被告管理,委托期限内被告每月5日支付原告固定收益2825元;原告所有委托收益通过汇款方式支付至原告名下账(尾)号为8514的中国银行账户。被告自2015年7月之后未按约支付收益。2017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委托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5日支付原告固定收益2825元,被告违反约定延迟支付原告收益的,延迟履行超过7日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称被告自2015年7月未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收益,至原告起诉至本院之日,已延迟履行超过7日,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宫智勇与被告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二、被告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宫智勇返还车架号为LSVAG4BR3EN119879、发动机号为217446、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桑塔纳汽车一辆;三、被告河南维斯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宫智勇违约金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史书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