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谭社炼与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社炼,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679号原告:谭社炼,男,汉族,1960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北钊,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8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更余,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谭社炼诉被告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谭社炼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社炼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社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42元,由原告谭社炼负担。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