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宋业武、杜金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宋业武,杜金贞,青岛金鼎诚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7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业武,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告:杜金贞,男,汉族,住青岛胶州市。被告:青岛金鼎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法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胶州支行”)与被告宋业武、杜金贞、青岛金鼎诚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诚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银行胶州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宋业武、杜金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80314.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7日)及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2.宋业武、杜金贞承担律师费12712元;3.中国银行胶州支行对位于胶州市胶莱镇马店社区纬45路77号8号楼1单元302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金鼎诚信公司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宋业武、杜金贞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宋业武因购房所需向中国银行胶州支行借款29.9万元,期限20年,以所购房屋作抵押,杜金贞为共同债务人,金鼎诚信公司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中国银行胶州支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告宋业武发放该笔借款。依合同约定,宋业武应按期每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其违反合同之约定,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杜金贞在庭审中提交的残疾人证显示其为××三级,因此其民事行为能力尚需进一步确定,经本院询问杜金贞的监护人杜运龙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提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因此被告杜金贞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