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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健宏与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宏,男,生于1976年10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林,男,生于1971���11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李健宏与王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王建林偿还李健宏借款40000元及利息19800元(利息计算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后期利息付至借款清结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逾期,王建林未履行。2017年1月9日李健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王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案件执行款61230元(含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780元)执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王建林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通过网上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王建林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王建林在车管、房产、工商、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李健宏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建林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建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李健宏,其表示理解,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晓东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