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6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辛某、尚某5等与樊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某1,辛某,樊某,尚某2,尚某3,尚某4,尚某5,尚某6,尚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1,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国旗,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女,1959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国旗,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女,1934年7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2,女,1953年12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3,男,1955年9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4,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5,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6,女,1964年5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7,女,1966年3月3日出生。上诉人尚某1、辛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樊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樊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1577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樊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樊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尚某1、辛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旭云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