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44号原告:秦某,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