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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秦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44号原告:秦某,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