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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新爱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爱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刑初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爱,曾用名张新琴,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铜川市王益区虎头山机械公司。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被延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7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发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张新爱在取保期间脱逃,致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延检诉发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无法送达。2017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7)陕06刑初6号刑事裁定书,决定对张新爱中止审理。2017年5月22日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新爱执行逮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新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边峻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新爱联系被告人许小刚购买冰毒60克,许小刚遂联系夏朝辉购买毒品,并与张新爱约定每克150元。当日下午张新爱来到许小刚位于铜川市王益区西山的家中进行交易,许小刚再次联系夏朝辉后,夏朝辉将从李菊花(已死亡)处取得的毒品分出一包后送至许小刚家门口离开,许小刚遂将从夏朝辉处取得的58.8克毒品交给张新爱。数日后张新爱付给许小刚9000元,许小刚将其中8500元付给夏朝辉,500元购买海洛因与夏朝辉共同吸食。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新爱将购得的毒品分包为四包后,从铜川市租车前往延安途中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冰毒可疑物两大包两小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重46.68克,含量80.5%。2016年7月14日,在延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安排下,被告人张新爱电话介绍民警装扮的“陕北老板”以购买冰毒为名与许小刚、夏朝辉取得联系后,许小刚、夏朝辉于7月17日同“陕北老板”在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小区27号楼2单元101室商定以每克15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600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冰毒可疑物十五包及戥子秤、电子称等物品,后又在许小刚位于铜川市王益区西山新风居委237号家中查获疑似冰毒可疑物两包,疑似毒品的白黄色块状物一包及戥子秤等物品。经鉴定,从交易现场缴获的可疑物十五包系甲基苯丙胺,重719.41克,含量80.6%;从许小刚家中查获的可疑物两包重74.37克,未检出常用毒品成分;从许小刚家中缴获的疑似毒品块状物为海洛因,重2.99克。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笔录及毒品鉴定文书等证据相互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新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张新爱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上线,有重大立功表现,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新爱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新爱联系被告人许小刚购买冰毒60克,许小刚遂联系夏朝辉购买毒品,并与张新爱约定每克150元。当日下午张新爱来到许小刚位于铜川市王益区西山的家中进行交易,许小刚再次联系夏朝辉后,夏朝辉将从同案犯李菊花(已死亡)处取得的毒品分出一包后送至许小刚家门口离开,许小刚遂将从夏朝辉处取得的58.8克毒品交给张新爱,数日后张新爱付给许小刚9000元,许小刚将其中8500元付给夏朝辉,500元购买海洛因与夏朝辉共同吸食。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张新爱将购得的毒品分包为四包后,从铜川市租车前往延安途中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冰毒可疑物两大包两小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重46.68克,含量80.5%。2016年7月14日,在延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安排下,被告人张新爱电话介绍民警装扮的“陕北老板”以购买冰毒为名与许小刚、夏朝辉取得联系后,许小刚、夏朝辉于7月17日同“陕北老板”在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小区27号楼2单元101室商定以每克150元的价格交易冰毒600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冰毒可疑物十五包及戥子秤、电子称等物品,后又在许小刚位于铜川市王益区西山新风居委237号家中查获疑似冰毒可疑物两包,疑似毒品的白黄色块状物一包及戥子秤等物品。经鉴定,从交易现场缴获的可疑物十五包系甲基苯丙胺,重719.41克,含量80.6%;从许小刚家中查获的可疑物两包重74.37克,未检出常用毒品成分;从许小刚家中缴获的疑似毒品块状物为海洛因,重2.99克。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延安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张新爱与延安吸毒人员来往密切,多次贩卖毒品。遂于2016年6月22日将张新爱抓获,从其身上缴获了4包毒品,该局将该案立案侦破。2、被告人夏朝辉供述,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许小刚(狗子)打电话说有个陕北女人要60克毒品,第二天下午狗子打电话说人来了,他就包了一包毒品送到了许小刚家,他给狗子说每克卖150元,没和买东西的见面。过了两三天狗子给了他8500元。2016年7月13日狗子打电话告诉他有人要买二三百克冰毒让他准备。16日下午狗子来到他在西山租住的房子,告诉他对方需要大约600-700克,每克160元,钱已准备好,17日过来交易,让他把货准备好。17日上午12点他带着准备好的750克毒品来到狗子王益区西山的家,后又与狗子一块来到其位于王家河小区27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子,等待买毒品的人。买毒品的男子来了以后,他和对方商量好每克冰毒150元,共出售600克,合计9万元。他把毒品拿到桌子上,并用戥子秤称出600克冰毒,交给那个男人,剩余150克冰毒放在茶几上,准备带回去。那男子打电话让外面的人将钱送进来,狗子将另一名男子带进来,他说九万元,那名男子突然拿出枪,他们就被抓获了。7月17日在狗子位于王益区西山房子内搜出的两袋冰毒,是他拿给狗子用来给这次毒品交易的买家试用的,用白色塑料袋装着,大约70克左右,放到狗子家中衣柜里。3、被告人许小刚供述,2016年6月中旬,张新爱让他联系60克冰毒,他把情况告诉夏朝辉,夏朝辉将毒品放在他家中就走了。他将张新爱带至他家中进行毒品交易,以每克150元成交,共计9000元。他经夏朝辉同意将500元买了海洛因与夏一起吸食,给了夏朝辉8500元。2016年7月14日下午,张新爱打电话说有个陕北老板想要很多冰毒。他就给夏朝辉打电话说明情况,夏朝辉说东西有,每克价格不能少于180元。之后他给张新爱回话了,张新爱说陕北老板第二天过来。第二天下午天刚黑张新爱打电话说陕北老板来了,让他去山下见面。他到了山下上了一辆黑色轿车,陕北老板说今天不要东西,先拿样品看看质量好不好。然后他就去夏朝辉那拿了一小包冰毒交给陕北老板,陕北老板说要去西安就走了。7月15日和7月16日,陕北老板给他打过两次电话,主要说价格贵了,让他和夏朝辉谈。7月16日中午,陕北老板打电话要10万元冰毒。7月17日中午11点左右夏朝辉到他家让到其王家河小区的房子里等人来,他俩打车到了王家河小区27号楼2单元1号的家里等,2点多陕北老板来了。陕北老板和夏朝辉谈价钱,谈好后陕北老板打电话叫车里的人送钱,他到门口把送钱的接进来,之后被抓获。他家里的两袋冰毒和一小块海洛因,冰毒是延安老板想看货,他告诉夏朝辉后,夏朝辉拿两袋毒品到他家,从中取出来一点给他,他拿下去给了延安货主,夏朝辉将剩余毒品放在他家衣柜里,那一小块海洛因是他从一个残疾人手中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购买的5克。4、证人张新爱证明,2016年6月20日晚8点左右,许小刚到她家来串门,说他朋友借他一万元,时间长了不还,看有人要冰毒没,把他一万元拿回来,她说可以。6月22日下午2点,她到许小刚家拿冰毒,许小刚注射海洛因后打了电话就出门了,约半小时回来给了她一大包冰毒,她用电子秤一称连皮61克,毒品58.5克。她告诉许现住没钱,等延安回来后给钱。回家后她把毒品分成两个大包两个小包,租车前往延安,在延安高坡附近被抓获,她想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上线。5、证人李某(出租车司机)证明,2016年6月22日下午三点多有一名男子打电话要他去虎头山接一名女子去延安,价钱和女子商量。他让他老舅(李某义)和他一起去,在虎头山接到女子后商量以500元的价格去延安,在富县下高速,走国道去的延安,后那名女子被抓获。6、证人李某义证明,2016年6月22日上午他外甥李某说有人以500元的价格包他车去延安,让他一起去。他在王益区川口上车后见后排坐一名女子,到了延安车被拦停。7、证人牛斗、宋杨证明,他俩系安塞县公安干警,2016年6月22日,他们将张新爱抓获,张新爱愿意协助他们抓获其上线夏朝辉、许小刚。7月17日在张新爱的配合下,他俩装扮成毒品购买人,在与夏朝辉、许小刚交易毒品时将夏、许二人抓获。8、扣押清单证明,(1)2016年6月23日延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依法扣押了张新爱疑似毒品物4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46.68克;(2)2016年7月17日延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依法扣押了许小刚疑似毒品物3包;(3)2016年7月17日延安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依法扣押了夏朝辉疑似毒品物15包。9、辨认笔录证明,(1)、2016年7月18日经许小刚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其确认编号为3号的男性照片是夏朝辉;经许小刚对12张女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其确认编号为6号的女性照片是张新爱;(2)、2016年7月18日经张新爱对12张男性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其确认编号为5号的男性照片是许小刚。10、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111号鉴定报告证明,从张新爱处扣押的4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46.68克。11、(陕)公(延)鉴(理化)字(2016)133号鉴定报告证明,从夏朝辉处扣押的15包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719.41克。从许小刚家中扣押的2包白色晶体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重量74.37克。从许小刚家中扣押的白色固体1包中检出海洛因,重量2.99克。12、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陕美法司(2016)毒鉴字第856号检验报告证明,从张新爱处扣押的白色晶体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80.5%。13、抓捕经过证明,2016年6月22日根据有关线索,将张新爱抓获,从其包内查获4包毒品。根据张新爱的供述,其身上携带的毒品是从一名叫许小刚的铜川籍男子手中购买的,张新爱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上线。随后该局指派安塞县公安局民警牛斗伪装成购买毒品的老板带领张新爱前往铜川市与许小刚、夏朝辉接触,17日三人正在许小刚家中交易毒品时被抓获。14、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夏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许小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5、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新爱出生于1974年8月12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爱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张新爱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毒品犯夏朝辉、许小刚,其中夏朝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张新爱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新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乔银山人民陪审员  任塞峰人民陪审员  王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