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兆军与庄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兆军,庄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1673号原告:崔兆军,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纳,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远洋,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忠明,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崔兆军与被告庄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崔兆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兆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江敏审 判 员 姚 薇人民陪审员 徐军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方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