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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海舟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舟,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027号原告:张海舟,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志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张海舟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海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舟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张海舟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