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海舟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舟,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2027号原告:张海舟,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志强,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张海舟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海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舟撤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张海舟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