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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好味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好味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众志成电子有限公司,天津轻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赵今涛,朱少雄,陈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33号之二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王建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慧,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娟,该分行职员。被申请人:天津市好味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少雄,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于泽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颉,天津轻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市众志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远航,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轻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颉,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赵今涛,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朱少雄,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陈昌云,女,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雄,系被申请人陈昌云配偶,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好味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众志成电子有限公司、天津轻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赵今涛、朱少雄、陈昌云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好味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恒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众志成电子有限公司、天津轻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赵今涛、朱少雄、陈昌云银行存款8279410.79元或等值财产,并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今涛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及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