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范泽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范泽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督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809503868U。法定代表人:于德才,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满杰,该行客户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崔志伟,该行客户部员工。被申请人:范泽州,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生,住河北省大城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范泽州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2017年8月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6.7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建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