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行审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一博领航传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一博领航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54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局长。被执行人温州一博领航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工业区8号一楼西首第三间。法定代表人李金林。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19-09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19-09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23日送达被执行人温州一博领航传媒有限公司,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拆除在鹿城区人民西路群艺大楼40号楼三至八层西侧外墙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017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综法处字[2016]第019-09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项。由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