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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与苏景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苏景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925号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308081898A。投资人:李永恒,该运输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马荣霞、武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景州,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诉被告苏景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市新华区诚悦运输队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褚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