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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石荣宝、濮艳玲、王俊宝、刘春芝、姚成志、杨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石荣宝,濮艳玲,王俊宝,刘春芝,姚成志,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世鹏,行长。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南大街35号。委托代理人闻明军,男,1971年11月25日生,满族,邮政储蓄银行职员,住宾县宾州镇中心街6委38组。被执行人石荣宝,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民杰村后石屯。被执行人濮艳玲,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寿县六团镇六团村六团屯。被执行人王俊宝,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民杰村后石屯。被执行人刘春芝,女,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民杰村后石屯。被执行人姚成志,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民杰村后石屯。被执行人杨春梅,女,1972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民杰村后石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申请执行石荣宝、濮艳玲、王俊宝、刘春芝、姚成志、杨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不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