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执1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窦文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1100号之二被执行人窦文杰。关于申请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窦文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窦文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述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松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