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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执11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窦文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1100号之二被执行人窦文杰。关于申请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窦文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窦文杰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述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松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