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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捷等与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捷,赵善成,赵思涵,杨某1,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01行初32号原告杨捷,女,汉族。原告赵善成,男,汉族。原告赵思涵,女,汉族。原告杨某1,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杨某2。委托代理人:赵斌,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昌市正义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罗卫平,该局局长。原告杨捷、赵善成、赵思涵、杨滋芊(法定代理人:杨捷)诉被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其他一案,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捷、赵善成、赵思涵、杨滋芊(法定代理人:杨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捷、赵善成、赵思涵、杨滋芊(法定代理人:杨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捷、赵善成、赵思涵、杨滋芊(法定代理人:杨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捷、赵善成、赵思涵、杨滋芊(法定代理人:杨捷)负担。审 判 长  周红春审 判 员  蒋 瑛人民陪审员  殷德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琼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