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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申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龚小燕与王卓、叶淑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龚小燕,王卓,叶淑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龚小燕,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卓,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淑俭,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再审申请人龚小燕因与被申请人王卓、叶淑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龚小燕申请再审称:叶淑俭是因公司中心药店内部目标管理经营需要向王卓借款,原审审理期间龚小燕也提交了证据证实该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家庭生活,龚小燕不应承担责任,原审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龚小燕不承担还款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021民初民初231号民事判决,判令龚小燕与叶淑俭共同偿还债务。龚小燕收到该判决书后,未提起上诉主张权利,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现龚小燕提起再审,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本院对龚小燕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龚小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李气春审 判 员  杨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邝玲娟代理书记员  聂瀚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