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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祝贞平、金加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祝贞平,金加芳,陈海燕,耿丽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614号原告: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姚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贞平,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金加芳,女,195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被告:陈海燕,女,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汉族,住扬中市。被告:耿丽莉,女,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原告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祝贞平、金加芳、陈海燕、耿丽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69元,减半收取计6984.5元,由原告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志敏审判员  黄云娣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