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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潇雨、宿城区惠福苑商务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潇雨,宿城区惠福苑商务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064号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区幸福北路东侧维多利亚花园一期物业管理用房。法定代表人:韩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北、傅广宇,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潇雨,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宿城区。被告:宿城区惠福苑商务宾馆,住所地宿城区维多利亚花园4幢102铺。法定代表人杜公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潇雨、宿城区惠福苑商务宾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潇雨、宿城区惠福苑商务宾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宿迁市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军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