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2799号原告:韩某,男,汉族,1988年年11月29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宁江区。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在宁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韩某,现年8岁,2008年10月27日生,离婚后抚养权归属于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2000元。抚养费支付至孩子18周岁为止。原告认为:原告与孩子共同生活在宁江区,原告收入又不稳定,为了让孩子的学习、生活环境改善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孩子每年的学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赵某辩称:现在我只能给孩子一年拿2000抚养费,而且我现在身体不好,每个月自己还得需要医药费,现在是负债累累,我希望原告应当负担些责任,这些年我为这个家也付出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4月24日在宁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韩某,2008年10月27日生,离婚后抚养权归属于原告,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2000元。抚养费支付至孩子18周岁为止。当韩某生有疾病时,医疗费由男方承担,韩某入学费用和在校读书期间的费用由男方承担。现原告主张被告增加抚养费至每月800元,孩子每年的学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坚持按离婚协议中的每年2000元支付。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虽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2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本院参照2016年度吉林省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并综合本案实际,确认被告自2017年5月17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780元为宜。原告孩子每年的学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自2017年5月17日起每月给付原、被告婚生子韩某抚养费78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且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