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嬴昌明与周如林、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嬴昌明,周如林,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1079号原告嬴昌明,男,1974年4月6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周如林,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清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群,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嬴昌明诉被告周如林、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周如林家庭地址不详,亦无被告周如林的正确联系方式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予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嬴昌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嬴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嬴昌明承担。审判员 吴 东 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世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