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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9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冯锁妹与史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锁妹,史普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9800号原告:冯锁妹,住上海市。被告:史普金,户籍地江苏省。原告冯锁妹与被告史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冯锁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锁妹撤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冯锁妹负担。审 判 长  高静兰人民陪审员  薛为安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