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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仕芬、蔡岳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芬,蔡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仕芬,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蔡岳林,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6年07月14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2123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蔡岳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蔡岳林在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26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2992.00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62×××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 微信公众号“”